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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荆楚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2024-01-10 17:04  

荆楚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

 

荆理工学位〔2023〕4号

 

关于印发《荆楚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 

校属各单位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、《学 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和《荆楚理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(修订)》,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授予质量,校学位办制订了《荆楚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,于12月30日由校学

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。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 

 

附件:荆楚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

授予暂行办法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荆楚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

2 0 2 3 1 2 3 0 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荆楚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 

附件:

 

 

 

荆楚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

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

 

 

 
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其暂行实施办 法、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和《荆楚理工学院学分制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(修订)》,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

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终裁,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为一次性审核。学生应 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位,学士学位不予补授,学位证书不

予补发。

第三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,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 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

初步能力,且符合以下条件者,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:
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

会主义制度,热爱祖国、遵纪守法、品行端正、诚实守信。

(二)在学习年限内,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,


 

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,经审核准予毕业。

(三)课程考试成绩: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;其 他类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

成绩≥75分。

(四)学位课程考试成绩: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≥70分, 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;其他类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

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≥75分。

(五)已撰写学位论文,论文写作及答辩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 上;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中对毕业论 文没有明确要求的专业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核,且考核

成绩合格。

(六)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:

1.非英语专业

①在籍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水 平考试且成绩合格;参加2022年11月及之前的湖北省教育考试 院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;参加湖北省高校成

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。

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,艺术类专业学生,成 绩达到总分的36%及以上;其他非英语专业学生,成绩达到总分

60%及以上。

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《英语(二)》(或《英语(专升本)》)


 

考试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。

④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者,申请成人学士学位

时其外语成绩视为合格。

⑤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(PETS-4) 且成绩合格。

⑥学生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入学考试外语

全国统考成绩通过统一控制线。

2.英语专业

①在籍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水 平考试(第二外语)且成绩合格;参加2022年11月及之前的湖 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(第二外语)且成 绩合格;参加湖北省高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学位

外语考试(第二外语)且成绩合格。

②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,或参加大学日语、大

学法语、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合格。

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5分及以

上者。

上述各类外语考试,学生须自行按考试组织部门要求进行报  考,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。

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。

第四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(一)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


 

反对“四项基本原则”的言论或行为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。

(二)学生有考试违纪记录行为的。

(三)有处分未解除者。

(四)有违法犯罪行为者。

(五)毕业设计(论文)抄袭、剽窃者。

(六)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,在毕业离校前又严

重违法违纪行为,应撤销学士学位者。

(七)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。

(八)申请学位时已经毕业半年以上或已跨年度。

第五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,如发现有舞弊、弄虚作假等 违规者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后予以撤销,并报省人民

政府学位办公室撤销学位电子注册。

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流程:

(一)学生申请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并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

毕业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。

(二)材料初审。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者的材料

进行初步审核,将初审通过后的信息汇总上报校学位办。

(三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终裁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 会议审定通过,对符合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, 按照所学专业学科类别,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,颁发学士

学位证书。


 

第七条每年的5月下旬、11 月下旬,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

请。

第八条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,校学位评定

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复查结论,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。

第九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,由校学位评定

委员会研究决定。

第十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自2024届本 科毕业生起施行,原《荆楚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

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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